企業人員重復參保怎么辦?廣東擬這樣處理!
發布日期:
2021-11-26

企業人員重復參保怎么辦?廣東擬這樣處理!


近日,為進一步規范統一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工作,根據《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醫保辦函〔2021〕11號),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起草了《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征求意見稿)》。其中,對重復參保人員的管理規定如下:



第四章? 重復參保關系處理

第二十三條【重復參?!?/strong>重復參保是指同一參保人員重復參加同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制度內重復參保)或重復參加不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跨制度重復參保),具體表現為同一時間段內同一參保人員有兩條及以上參保繳費狀態正常的參保信息記錄。具體規則如下:
(一)職工醫保重復參保
參保人員的職工醫保費對應費款所屬期月份,同時存在兩條及以上職工醫保實繳數據的,為職工醫保重復參保。
(二)居民醫保重復參保
參保人員在同一居民醫保年度內同時存在兩條及以上居民醫保實繳數據的,判斷為居民醫保重復參保。
(三)跨制度重復參保
參保人員存在居民醫保實繳數據的居民醫保年度內,每一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月份均有職工醫保費實繳數據的,判斷為跨制度重復參保。

第二十四條【處理原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清理重復參保,在保留一個參保關系同時,應及時終止重復的參保關系。
(一)重復參加職工醫保的,原則上保留現就業地參保關系。
(二)重復參加居民醫保的,原則上保留常住地參保關系,也可經由征求參保人員意愿后,自行選擇參保地。自行選擇參保地的,由本人以書面形式交不
保留參保關系的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留存備案。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書面層諾材料后應當按規定終止其居民參保關系。
(三)學生重復參保,原則上保留學籍地參保關系。
(四)跨制度重復參保的,原則上保留職工醫保參保關系。
(五)參保人員在兩地分別以一般居民、政府資助人員身份重復參加居民醫?;騼傻赝瑫r享受資助參保政策的,在征得參保人同意后,確定需要保留的參保關系,由本人作出書面承諾交不保留參保關系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留存備案。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書面層諾材料后應當按規定終止其居民參保關系。
(六)非全日制、臨時性工作等靈活就業形式的跨制度重復參保, 原則上保留職工醫保關系。

第二十五條【重點人群重復參保處理】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清理重復參保,遵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享受資助參保的醫療救助對象
1.清理原則。按照本規程第二十四條第五款執行。
2.待遇銜接。醫療救助對象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之間切換參保、轉移接續參保關系時,不設待遇等待期,不受居民醫保規定的中途參保限制,按規定繳納醫保費后按照國家、省和參保地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二)大中專學生(含全日制研究生、技工院校和職業技術學校)
1.清理原則。大中專學生原則上應在學籍地參加居民醫保。屬于資助參保救助對象、殘疾人等特殊人員的大中專學生,可以選擇在身份認定地區參保。
2.清理程序。因入學形成的重復參保,由學籍地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
經辦機構及時通知原參保地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終止參保關系。
就業后形成的重復參保,由就業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及時通知原學籍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終止參保關系(同一統籌地區內的為中止(暫停)參保關系)。
(三)短期季節性務工人員及靈活就業人員。
1.清理原則。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在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內,以短期季節性務工人員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保留職工醫保參保關系,中止其居民醫保參保狀態,按照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參保待遇。
2.待遇銜接。按照本規程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重復參保資金處理

第二十六條【待遇享受期前退居民醫保費】參保人員在進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辦理居民醫保費退費。
(一)參保人員在進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在終止相關居民醫保參保關系的同時,依個人申請辦理居民醫保費退費。
(二)參保人員在進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前,參加統籌區內或其他統籌地區職工醫保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在終止相關居民醫保參保關系的同時,依個人申請辦理居民醫保費退費。
(三)參保人員在進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前,參加了其他統籌地區同一待遇享受年度居民醫保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在終止相關居民醫保參保關系的同時,依個人申請辦理居民醫保費退費。
(四)其他按照國家、省規定應當辦理退費的。

第二十七條【進入待遇享受期后退居民醫保費】參保人員在進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后,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辦理居民醫保費退費。
(一)進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的參保人員,參加其他統籌地區居民醫保,兩地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起止月份完全相同的,參保人員按照本規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確定保留的參保地后,如參保人員未在不保留的參保地享受居民醫保待遇的,不保留的參保地辦理退費并在醫保信息系統核銷其實繳臺賬。
如參保人員已在不保留的參保地享受居民醫保待遇的,其居民醫保費退費按照參保地規定執行。
(二)進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的參保人員,參加了其他統籌地區職工醫保,按照本規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判斷為跨制度重復參保的,按照本規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保留其職工醫保參保關系。如參保人員未在不保留的參保地享受居民醫保待遇的,不保留的參保地辦理退費并在醫保信息系統核銷其實繳臺賬。
如參保人員已在不保留的參保地享受居民醫保待遇的,其居民醫保費退費按照參保地規定執行。
(四)其他按照國家、省規定應當辦理退費的。

來源:廣東省醫療保障局